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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30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完善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5〕203号)精神,我局决定对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限
主要是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重大问题如涉及2012年度以前的,应按规定进行追溯。
二、自查方式
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网自行下载自查表式,对照表中税目、应税范围、税率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书立的各类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应税凭证)、营业帐簿、产权转移书据和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如实填报《印花税自查补报表》(一式二份,分年度填报),对自查中发现漏缴、少缴、欠缴的印花税,应及时补缴入库。自查补缴的税款只加收滞纳金,不罚款(其中实行预征的项目,纳税人已按规定预征、本次自查结算补缴的税款,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在自查期后将组织开展专项稽查,查补的税款将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自查重点内容
一是有关应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已按下表应税范围的规定全部申报纳税或贴花?
税目
应税范围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薄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二是实行按销售(经营)收入预征的项目,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符合下表规定的比例关系?合同标的大于应预征依据时是否按实补缴?(如工业企业内销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合同标的也为100万元,预征依据为100×80%=80万元,与合同价差额100-80=20万元,年末2个月内应补缴)
合同种类
适用对象
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 金额占比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其中:出口业务
销售收入
80%
100%
商业企业
其中:出口业务
销售收入
50%
100%
其他企业
销售收入
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企业
加工费收入
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企业
设计费收入
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企业
建筑安装工程收入
100%
财产租赁合同
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企业
财产租赁收入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承运企业
货物运输收入
100%
仓储保管合同
取得仓储保管费收入的企业
仓储保管费收入
100%
财产保险合同
承保企业
保费收入
100%
技术合同
取得相应收入的企业
业务收入
100%
三是实行预征的应税凭证,若其对应的应税项目无相应收入而只有相应支出的,其支出合同是否据实申报纳税?如工业企业新建厂房,没有建筑安装收入,只有建筑安装支出,其建筑安装合同是否据实缴纳印花税;同理,工商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是否据实缴纳了印花税。
四、自查表上报时间及方式
自查工作从即日起开始,到2015年11月20日前结束,自查表应在2015年11月20日前上报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自查补缴税款必须进行上门申报,由税务人员通过“纳税人自查补报”模块在2015年11月20日前征收入库。
五、联系电话
硖石税务分局 87292161、87292170、87292187、87292193
长安税务分局 87406866、87416036、87426039、87428117
袁花税务分局 87860716、87869812
盐官税务分局 87611805 、87611887
地税局税政科 87292057、87292239
附件:《印花税自查补报表》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30日
纳税编码: 印花税自查补报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税目
应税范围
税率
纳税 义务人
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止
计税依据
税率
应补税额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0.1%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立合同人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立合同人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①
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立合同人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0.1%贴花
立合同人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按0.05%贴花
立帐簿人
其他帐薄
其他帐薄按件贴花五元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填报单位(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①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后可免征印花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