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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31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浙海地税〔2015〕5号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解释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5〕19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实际,现对市政府明确的2015年社保费征收政策作如下解释,请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30日
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解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海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政发〔2015〕19号)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实际,现对市政府明确的2015年社保费征收政策作如下解释,请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一、关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
市政府文件第三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到应保尽保。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当为全体职工参保缴费,我市从2014年开始,市政府已不提社会保险最低参保比例,要求企业全员参保。虽不设置最低参保比例,但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参保缴费,企业如未能做到应保尽保、社保费申报未按工资总额全额申报,就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所以,为有效避免法律风险和年度结算补缴,企业应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比例,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同时,企业参保比例至少不能低于以往,即在强调全员参保的基础上,企业五险参保水平最低仍不得低于2013年政府规定的55%参保比例水平,包括社保费年度结算系统,对人数要求仍按此控制,确保社保缴费基数大于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二、关于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市政府文件第一、二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参保企业及职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2420元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2090元确定,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4018元/月。
市政府文件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同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职工本人,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经查实存在少报、瞒报、虚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由企业自行申报后由社保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地税部门据此予以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待遇,现行申报制度明确: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个人缴费基数,如个人缴费基数能按职工个人工资如实申报,则单位基数自然做实。单位缴费缴得再多,仍要通过个人缴费基数起作用。为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推进个人缴费基数做实,今年对企业个人缴费基数调整申报作了特别强调,即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同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职工本人,并对申报真实性负责。另外,还对不申报、申报不真实等明确了法律处罚后果。
三、关于社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
市政府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月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自行申报、年度结算。2015年1至12月,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按照海政办发〔2006〕178号第23条参保缴费的单位,基本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医疗(按基本医疗、大病统筹占比,年度统一结算大病统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申报的各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015年社保费征收政策继续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具体内容可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把握:一是面上40%最低征收比例保持不变;二是提高适用第23条企业最低征收比例五个百分点,逐步向面上企业靠近;三是从政府文件层面重新明确了可扣除人员和可扣除工资项目;四是对保底征收比例表述作了适当调整,即将原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40%结算、第23条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0%结算,表述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第23条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即去掉结算二字,扩大外延,逐渐适用到日常申报,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督促企业尽量参保,缴在日常,在日常申报中逐渐达到政府规定要求。而不是全部通过年终缴费来进行清算,日常申报如离政府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的,征收部门将通过社保费申报风险管理来进行预警。日常申报将参照所得税申报的做法,不得低于应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基数的70%,如低于此比例,将纳入风险推送。五是补充医疗保险费停止征收。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77号)规定,我市已建立职工医保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渠道已作调整,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2元/人、个人2元/2 )自2015年7月起停止征收。
2015年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企业可参照以下方式计算缴费基数,进行日常申报和年度结算:
(一)面上一般企业日常申报、年度结算缴费基数
1.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40%≥职工人数*55%*最低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2.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
3.基本医疗保险若参保比例≥40%,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40%≥职工人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若参保比例<40%,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比例≥职工人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比例)≥职工人数*(1-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比例)*大病统筹最低缴费基数;
年度结算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医疗保险结算统一补大病,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结算缴费基数=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申报缴费基数)
(二)适用第23条企业日常申报、年度结算缴费基数
适用第23条政策企业职工人数须达到500人以上、外来员工占70%以上,且本省人员必须全部参保五险,并到人社局社会保障管理中心进行备案,且须分清省内、省外,本省籍人员必须全部参保五项社会保险费。
五项社会保险费实际应参保比例=(本省籍人员+外省籍已参加五险人员)/企业职工人数。
1.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1)五险应参保比例≤25%的企业:
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25%≥职工人数*25%*最低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2)五险应参保比例在25%~40%间的企业:
养老、失业、生育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五险实际应参保比例≥职工人数*五险实际应参保比例*最低缴费基数≥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3)五险应参保比例≥40%的企业:
已与上(一)面上一般企业申报同,建议不采用第23条征收结算,直接按面上企业进行征收结算。
2.工伤、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面上企业同。
三、关于缴费基数确认时工资总额的调增、调减项目
(一)缴费基数确认时可扣除人员工资项目
市政府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籍未参保人员、其他单位参保人员、不需要在企业参保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非本市业务中外省籍员工等人员的工资以及超过省平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超额部分,在计算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时可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减。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企业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下人员及其工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在计算职工人数、缴费基数时按实从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今年市政府文件也对可扣除人员工资予以了重新明确,但可扣除人员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未全员申报的不得扣除。
1.聘用离退休(退职)人员及其工资;
2.未参保外籍人员及其工资;
3.外地参保、双缴双保、已在本地其他单位参保或行业统筹参保等的人员及其工资,按已参保费种分类扣除;
4.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及其工资;
5.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非本市业务涉及的外省籍员工及工资,按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予以操作;
6.社会实践、见习等学生及其补贴。
7.职工个人工资超过省平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2015年超出省平工资三倍以上人员扣除工资限额统一为12090元/月,职工个人全年收入必须超过145080元,且企业已按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才允许将超出部分予以扣除。
其他如需扣除的人员、工资须经地税部门核实。企业中本统筹地自谋职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等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由社保中心实行保险内部结算转移。
(二)缴费基数确认时须调增人员工资
用人单位下列人员应调增职工总人数,并相应调增工资总额:
(1)非本企业职工或未在本企业领取工资,但以本公司名义参保的人员,包括以本公司名义参保的独立核算下属公司人员、外派人员和挂靠缴费人员等。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业主不在企业领工资,凡所得税税前已扣除标准费用42000元,不论其参保与否,在社保结算时,均纳入企业职工总数,工资按标准费用42000元予以调整。
(3)企业平均工资超过最低缴费基数但个别或部分职工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据的,应调增个别或部分职工工资与最低缴费基数的差额。
(4)在本市设立机构的劳务派遣企业按面上企业要求结算。在本市未设机构且未参保的劳务派遣人员,一并纳入用工单位进行征收结算,其人数、工资未纳入企业单位职工总人数、工资总额的,统一以调增人数、调增工资处理;参保个别费种的,提供证明后按费种予以扣减。
(5)本市建筑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其项目或分包项目经理负责人,均应按规定参加五险,如项目经理工资在费用中列支的,年度结算时统一按调增人员、调增工资处理。此外,项目中其他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不论其工资是以应付职工薪酬还是以项目费用列支,均在年度结算申报时统一予以结算。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需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关注社保最新政策通知
社会保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当前社保政策调整变动比较频繁。上级社保政策和我市社保政策调整,地税、社保部门都会通过纳税申报龙版、财税网、微信、税企通等平台进行告知、通知,如年度缴费基数和征收政策调整、社保费率调整、社保费集中减征等,包括日常申报社保数据传递信息系统故障、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在线培训和结算视频等,都会通过平台进行通知解释或说明,请企业一定要及时关注,认真阅读,了解掌握政策变化走势,避免申报出错。
(二)养成良好缴费申报习惯
1.要按期申报。地税部门从2014年10月起已实行规范申报、逾期处罚机制,平常一般不再在征期清前进行催缴催报,所以税费缴纳每月必须及时在税务部门发布的规定限缴日期之前缴纳。
2.要认真核对。缴费申报后请养成认真核对习惯,包括日常申报、年度结算申报,先要核对基数、再对费额,对自己企业每月缴纳数额心中要有个概念,申报表申报后最好马上打印,进行纸质核对,防止不必要的差错,如有出错,马上作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要把握申报时间。一般不要在月初三日前申报,地税、社保数据传递由于企业迁移、信息不对称等难免不匹配,可能数据没有到位,特别是减征月份,省局系统集中减征调试没到位,会造成数据申报缺失或不到位、未减征等情况。
4.用好职工个人明细申报。即在日常缴费申报时点击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会出现一个明细下拉菜单,要认真核实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人数,特别是有调整数或有人员退休的,一定要有数据再申报,如有差错的及时联系社保经办机构,防止缴费出错。
5.相关数据要匹配。账表平衡是基本要求,企业日常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财务信息采集表、年度结算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是相互挂钩的,应保持一致,日常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财务信息采集表中的工资总额为当月工资总额,年度结算表中的工资总额为全年累计数。社保年度结算时工资总额应填在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主报表“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栏中,不能不填或填在附表“调增人员”工资中。
6.集中减征月份要正常申报。不正常申报多减免的将通过风险推送予以补缴。减征申报基数只对减征当月有效,社保年度结算时不能抵缴其他月份,地税部门将调整社保年度结算系统予以控制。
(三)社保费申报风险管理将成为常态
为加强社保费日常征收管理,2015年5月起,地税部门已在全市全面推行了用人单位社保费申报三色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缴费遵从度,防范、控制和化解社保费申报风险,对参保比例较差、申报基数严重不到位、零申报零参保等企业进行了风险推送,责成企业消除风险,今后这项工作将成为地税管理的常态,社保费年度结算重点核查也将通过这个形式展开。
根据社会保险费月度和年度结算申报情况,通过相关申报基础信息比对筛选,建立风险管理指标管理体系,指标体系所称的比对异常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希望引起重视:未申报(应申报未申报)、零申报(有收入、工资、人数)、申报基数偏低(不到40%)、参保比例偏低(不到55%)、职工人数申报差异较大、工资总额申报差异较大、行业工资偏低、行业工资销售收入占比偏低、行业销售收入与职工人数不匹配、行业资产规模与职工人数不匹配、可扣除人员和可扣除项目工资异常、可扣除人员与个税申报不匹配、集中减征异常申报等。风险最高级别推送为红色预警,对已推送企业申报风险,实行进行分类应对,分别采取发送风险提示单、上门约谈、重点核查等措施,责成企业自纠消除风险,或税务部门上门强制消除风险。
(四)误申报社保退费
社保法明确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凡企业缴费基数未按工资总额100%自行申报的误申报不予退库,即企业自行申报、未超过当月或年度工资总额多缴的社保费不予退库。本市当年误申报,按误申报月份工资总额计算,超出当月工资总额部分当年予以退库;跨年度即次年2月底后在结算开始后按全年工资总额超出部分予以退库,均不按最低缴费比例计算。因为我市为减轻企业负担,实行了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保底,工资总额100%以内申报均视为合法自行申报。
(五)社保费欠费处理
为保障职工权益,避免法律风险,本市社会保险费不实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企业凡超过三个月以上欠费经限期责令整改、催告后仍未缴纳的,不论企业经营正常与否,均按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解释说明
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未颁布和省、市通知未明确以前,将严格按照目前国家、省现有政策规定和市政府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如国家、省和市政府社保征收政策发生变化的,将按新政策执行。
主动公开
抄送: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人社局各社保经办机构,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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